苏州立法保护阳澄湖大闸蟹 规范水产品产业

转载自:苏州日报日期:2017-05-22 浏览:1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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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标注阳澄湖地理名称为大闸蟹产地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阳澄湖大闸蟹销售时,不附上专用标识也要处罚。15日,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草案)》。该保护办法确立了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产品与标识捆绑保护制度,明确了相关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并规定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及处罚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将作为政府规章有望于明年实施。
        阳澄湖大闸蟹作为我市著名的水产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目前,全市范围内共有获准使用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企业122家,每年产销量近2000吨,销售网点遍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台湾地区,销售额达10亿元,旅游、餐饮等相关产业经营额达100亿元以上。
        《办法》规定,设立市保护委负责阳澄湖蟹保护管理工作。其中,生产者的生产行为由农林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违法行为由农林部门实施处罚;阳澄湖蟹交易监管场所由质检部门监督管理,违反规定者由质检部门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范阳澄湖蟹的市场经营行为,协助做好阳澄湖大闸蟹质量检验工作等。
        据悉,《办法》中明确: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阳澄湖蟹实施标准化养殖,逾期不改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在非交易监管场所存放阳澄湖蟹专用标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专用标识;擅自制作阳澄湖蟹的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和使用阳澄湖蟹专用名称;转让、销售、伪造使用专用标识;使用与阳澄湖蟹专用标识、专有名称相近似,易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名称、标识者,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情况下,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已取得阳澄湖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上报国家质检部门予以注销。
       《办法》同时规定,对我市目前阳澄湖蟹已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巴城阳澄湖”蟹,实行双轨制保护。
 

关键词: 大闸蟹 水产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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